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日期:2014-06-26 阅读次数: 作者: 来源: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福建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是学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审议通过的方案、政策或办法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5.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二级单位为选区,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应各占不低于10%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退休、调离学校,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原选举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补选。

2.代表在校内单位调动,保留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补选。

3.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长期出国、借调、病假、事假以及经常无故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能很好履行代表职责。其中,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向选举单位教职工报告其履行代表职责的工作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安定稳定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名额按教职工总人数的12%确定。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高端人才、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中层以下的教职工代表应超过60%,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2.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各专门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3.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程、议题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4.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教师代表应占多数,由教代会筹备组或工会提出人选,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具体按照《福州大学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教代会筹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教代会筹备组。筹备组下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审查组、宣传组、会务组等工作小组。

教代会筹备组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校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筹备组根据学校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中心议题。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交给筹备组。凡属审议建议类的文件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发给代表;属审议通过类和审议决定类的文件应当提前发给代表,使与会的教职工有较充裕的时间思考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校务公开、规章制度等有关专题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组织干部部门负责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并邀请教代会筹备组成员参与讨论确定方案。教代会有关工作小组抓紧做好需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筹备组提出大会主席团人员建议名单、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建议名单;专门工作小组的组成方案;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确定需要邀请出席大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和代表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召开或换届,由学校工会提出工作方案,报同级党组织批准,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会。换届大会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制定的选举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具体要求、组织实施方法等。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由筹备组负责人向学校党委或党政工联席会议报告,会议研究确定大会的主要事项,由学校党组织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批转教代会筹备组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分类整理、审核、受理、存档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的通知和表格,进行提案征集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或多人)正式代表提出后,须有3人以上教职工附议。提案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代表团的团长作为提案人,需有该代表团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附议。提案人、附议人需亲自签名。

第三十条  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小组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涉及广大教职工利益;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告知提案人,并说明原因,作为建议内容归档。

4.重大提案提交学校党委会议或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如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列为大会议题。

第三十一条  提案的办理与反馈:

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小组转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第七章  教代会议程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组负责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1.教代会筹备组向大会报告会议筹备情况(换届时);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所作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换届时);

 3.作关于代表增替补情况的说明(有代表需增补、替换时);

 4.通过大会主要议题和议程;

 5.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6.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

大会召开前,由大会主持人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并报告大会议程。

1.宣布大会开幕; 

2.学校领导致辞;

3.上级领导讲话;

4作学校工作报告;

5.作工会工作报告,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报告(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时)。   

6.作学校财务报告和校务公开报告;

7.作提案工作报告;

8.进行大会选举、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通过大会决议或作出决定;

9.学校领导讲话;

10.大会闭幕。

教代会正式会期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用于教职工代表分组讨论、主席团活动以及学校领导研究教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教代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调查研究制度。学校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与研究并向会议提出建议。

2.咨询和沟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座谈会”、“恳谈会”、“咨询会”等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代表团长与学校领导,就教职工和学校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3.代表检查和视察制度。组织代表或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教代会决议的贯彻及提案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视察,促进工作的落实。

4.提案评选制度。学校工会和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对本届提案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给予奖励,不断提高提案的水平和效果。

5.代表培训制度。对换届新选出的教职工代表,进行教代会及民主管理基本理论、知识培训;每次教代会开会前,结合主要议题,进行专题培训,不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素质。

6.立卷归档制度。教代会的文件、会议资料等,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立卷归档,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章  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和工会关系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共同的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工会承担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校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促进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费保障和时间安排;学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学校工会完成教代会各项工作的任务,为学校民主管理创设良好的环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2.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配合党政部门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巡视、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协调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

3.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4.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或增补教职工代表。

5.做好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6.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2000年1月14日福州大学校五届教代会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