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
日期:2009-11-18 阅读次数: 作者: 来源:
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

    (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工作纪律,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现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制定如下:

  • 考勤对象:

教师每月28日到下个月2日,到所在单位秘书处,填写本人当月的出勤情况,并由本人签名。否则按擅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处理。

    除教师外各类人员(含行政后勤、实验室工作的实验人员、专职科研人员)都必须实行上班考勤登记,考勤登记分上、午由各部门单位负责完成,学院必要时可组织检查。

二、各种请假和假期规定:

  (一)各类人员请假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单),由批准请假单位相关负责人(所长、组长、支部书记)和院有关领导(假期为含一周以上)准假后交学院行政办公室保存备查。

  (二)公假

   1、公假指因公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出国留学访问、工作交流或公事等活动。

   2、公假假期要按照有关方面证明申请请假期限。

   3、学院大会和学院各种事务性会议是学院集体活动的重要形式,学院严格执行会前请假签到制度,会后不补假。全体教职工不得无故请假缺席,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替人代签,否则双方都按缺席处理。

(三)事假

   1、事假一次性不得超过7天,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期限要按日扣发人员工资。

     事假一周内由学院书记或院长审批,一周以上需上报校人事处审批。假期满或延假期都要办理消假和补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否则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2、事假待遇(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病假

    1、病假超过三天的(含三天)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经学院领导准假(考虑教职工生病期间的实际情况病假可预先口头请假或委托他人办理请假);病假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要报校人事处批准并执行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2、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婚、丧假

    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期者,要事先请假,按权限报各单位领导批准。

    教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为3天;晚婚的,婚假15天。教职工的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需赴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自理。

   (六)、产假(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探亲假(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旷工处理

    1、全院大会缺席一次按扣当月绩效工资50元处理。

    2、旷工一天,扣发一天工资。

    3、月累计旷工两天以上,不发当月岗位津贴、职务津贴、考勤奖和校内津贴。

    4、半年内累计旷工达五天以上,不发半年岗位津贴、职务津贴、考勤奖和校内津贴。

    5、年累计旷工达十天以上的,不发全年岗位津贴、职务津贴、考勤奖和校内津贴。

    6、连续旷工30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7、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达一周的,在停发当月工资的同时执行上述2—6条规定。

    8、各类假期期满,都应及时到准假单位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其他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辞职、调动、出国申请的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离校手续之前,仍应坚持上班,若擅离工作岗位,则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自动离职处理。

    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通知有不符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200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