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创造活动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通知
日期:2019-05-16 阅读次数: 作者: 来源:

各位老师: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创造教育改革,推进科教深度融合,加快培育与新工科、“双一流”建设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科教协同育人机制,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利用学校知识产权开展创新创业创造活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利用学校知识产权开展创新创业创造活动,须填写《福州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创造活动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申请表》,严格按程序经相关学院与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二、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享受学校知识产权使用鼓励优惠措施:

1.符合创新创业创造申报条件(由组织活动的负责单位审核,以下同)的福州大学在校学生(个人或团队);

2.符合创新创业创造申报条件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是福州大学在校学生;

3.符合创新创业创造申报条件并入驻国家大学科技园且仍在孵化期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是福州大学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的校友。

符合上述第1、2条件的,可申请在校期间免收实施费用;符合第3条件的,可申请在孵化期内(最长四年)免收实施费用。

三、申请人享受学校知识产权使用鼓励优惠措施的,仅能利用学校知识产权进行相关产品、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以及参加创新创业创造活动。如利用学校知识产权进行研究开发所获得相关产品、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向第三方销售、转让、许可实施,或者在鼓励优惠使用期结束后仍继续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需经学校同意,并另行签订协议。

附件:《福州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创造活动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申请表》

科技开发部

                      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院

                      教务处

                      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    

        共青团委

                      2019年5月15日